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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春节加班工资”应该由法律说了算

2018-02-14 17:14:09 胡建兵 来源:东南网  责任编辑:孙劲贞   我来说两句

春节长假期间,会有很多劳动者坚守在工作岗位上。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,以调休春节以后补休等有意回避加班费,有的制造“值班不算加班”的由头不发加班费。特别是一些在中国的外资企业,以不适于用中国法律为由,不发加班费,一些从事又脏又累活的保洁员、快递员等就更不谈了。有的员工为了不丢饭碗,只得忍气吞声,吃了闷亏。

根据国家统一安排,2018年春节放假共七天,即2月15日至21日。其中,国家法定节假日有三天,即2月16日到18日,也就是农历正月初一、初二、初三;其余四天为调休日。根据《劳动法》规定,劳动者在2月16日到18日期间加班的,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在日后安排其补休,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%的工资报酬;如果劳动者在2月15日、2月19日至2月21日期间加班的,用人单位要先安排劳动者补休,不安排补休,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200%的工资报酬。

我国是个法治国家,不管是外国企业还是中国企业,只要在中国经营,准绳就该只有一个,那就是中国的法律。员工春节期间加班,如何加班,加班费怎么发,不能任由企业自己说了算,而是由中国的法律说了算。一些企业之所以不能按国家的规定给员工发放足额加班费。表面上看是劳动者在企业面前较为弱势,不敢、不会主张权利。但最根本的是有关部门没有按照制度严格地对企业进行约束。

企业有没有按照规定给员工发放足额的春节加班费,不能靠工人自己去主张,或者通过举报来获得,而是应该由企业自觉地去执行。要让企业自觉地执行,就必须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去检查督促。员工享受春节“加班费”,是法律法规给予的权力。只有让春节加班费落到实处,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。因此,有关部门在节后有必要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,不管是中企还是外企如没有发放“春节加班费”,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办事的行为,都必须依法依规查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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